凤庆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
- 来源:
- 凤庆县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 2025-04-08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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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凤庆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定义。医院规范管理医药代表在院内行为的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我院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宣传、推广的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医院工作人员主要指我院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和管理的有关的人员。其中设备工程安装维修保养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企业配送人员等...
凤庆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定义。医院规范管理医药代表在院内行为的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我院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宣传、推广的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医院工作人员主要指我院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和管理的有关的人员。其中设备工程安装维修保养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企业配送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 医院按照“三定四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记录、有流程、有承诺)原则,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制定接待流程。
1.登记建档。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宣传、学术及商业推广活动,应填写《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在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建档,报备党委办公室统一备案存档后方可进行。医药代表首次到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
2.预约登记。已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填写后,提前三个工作日发送至相关职能科室进行预约。
预约邮箱:fqxrmyybf@163.com
3.接待审批。相关职能科室针对相关接待事项征求涉及科室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审查并确定是否接待。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医药代表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按程序审批后再进行回复。将《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交党委办公室备案。
4.规范接待。
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周四下午14:00-17:00(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自动取消)。接待时间一般应控制在30分钟以内,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约定。
接待地点:为医院行政楼2楼MDT室,全程接受音视频监控。
接待人员:原则上须3人在场,包括分管院领导、相关职能科室主任、各相关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同一时间段只能接待一个公司,医药代表一次不超过两人。如一次未谈妥,需再次协商,医药代表可现场预约。
接待记录:接待职能部门在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时严格记录相关接待内容,记录内容包括接待时间、地点、来访单位、来访人员基本信息、接待人员基本信息、接待内容等,接待工作完成后,参加接待的人员要最后确认签字,监控录音资料由信息科做好下载存盘。医院纪检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査。
第四条 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医药代表所在公司与医院相关职能科室书面说明情况,否则取消接待。
第五条 医院纪委、保安、职能部门人员日常工作督查中,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报告医院纪委。医院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对接待工作的自查自纠,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第六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私自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接触,违反“三定四有”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表,首次发现的,由院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第二次发现的,由院纪委给予涉事人员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给予涉事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涉及医师停止医师处方权3-6个月。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由医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给予涉事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涉及医师的,报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对于利用医药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药品统方、商业贿赂、违规捐赠、误导用药、歪曲疗效、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其工作无关的行为,医院将建立黑名单并实时上报上级纪委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代理的产品停止使用。
第八条 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首次由医院纪委会同相关职能科室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停止采购该医院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再次违规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五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并且医院将终止合作,未付款项延后。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